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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6-02

传统藏戏悲剧性的消解


  戏剧产生于人类文明的初始阶段,传统戏剧再现了或深刻地表现了先民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社会风貌及人情世故,也体现出该民族的悲剧观念。藏戏是藏民族的传统戏剧,产生于公元8世纪,在14、15世纪得到逐步完善,17世纪进入成熟阶段,产生了八大藏戏。由于直至西藏和平解放前,西藏封建农奴制的社会形态一直延续了近千年,艺术作品在思想及其表现形式上很少受到外来文化和思潮的影响,较好的保存了初始状态。正因为这样,藏戏被称为西藏的活化石,它是对藏族传统文化的集中体现,透过藏戏,我们可以了解西藏传统的社会文化、民族意识。
  “悲剧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一个民族的悲剧观念体现了该民族对待人生的存在、生命的苦难与死亡的基本态度和处理原则。悲剧观念作为民族的一种精神因素,它以民族文化的形式渗透在该民族每一个成员的个体意识和行为之中,并通过哲学、宗教的形式,尤其是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1]
  一直以来,评论者针对藏戏中有无悲剧各有说法:有些人认为藏戏中没有悲剧,因为大团圆是它的审美追求;有些人认为藏戏的悲剧有其独特性,即:悲中见喜、悲喜交融的审美情趣,以及相信善必胜恶的审美倾向。我认为那种简单的肯定和否定对于深刻、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传统藏戏艺术的美学特征是无济于事的,还是应该通过对藏戏中的代表剧本作深入剖析,进而研究藏民族传统意识,探讨他们悲剧观念的构成因素及其表现方式,然后再得出较为合理、恰当的结论。
  下面我就从藏戏剧目《朗萨雯波》入手进入本论题的分析。之所以把它选为本论文分析的文本,是因为它在藏戏中极具代表性,一方面《朗萨雯波》是根据真实的事件改编的,它的写实性、世俗性较突出;另一方面,它产生的时间较晚,在情节的安排、人物的刻画,以及戏剧冲突的表现上都较为成熟。
  《朗萨雯波》在剧情上从一开始就有一种对立的情绪显露出来,祥和美好的气氛只是略做渲染,主人公就陷入了矛盾的旋窝中。朗萨美丽,善良,勤劳,笃信佛教,在她十五岁的时候,芳名就已广为人知。有一年,朗萨和女伴们参加“奈宁送珠”庙会时被当地的山官扎钦巴看中,选为儿媳。扎钦巴倚仗权势逼迫朗萨定下婚约,朗萨的父母怯于山官的淫威,只能忍辱服从。朗萨嫁入山官家后,虽然终日操劳仍避免不了山官一家人的刁难和侮辱,最终含恨死去,朗萨死后因其善良和对宗教的虔诚,阎王特许其复生,并令其修成正果。扎钦巴一家也受感化,悔过当初,皈依佛法。
  要弄清《朗萨雯波》是否是悲剧,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悲剧。最广义的悲剧泛指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痛苦、不幸、某种灾难性的后果或悲惨的结局。狭义的悲剧指美学和艺术范畴内的悲剧。鲁迅在《再论雷峰塔的倒塌》一文中写到:“悲剧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2]这是对悲剧美学的本质所做的高度概括。那么,《朗萨雯波》的剧情是否符合以上悲剧的标准呢?让我们以悲剧作品的基本的内涵为标准来逐一分析:


(一)矛盾冲突

  悲剧矛盾冲突的主体,核心是人,这种矛盾冲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现实社会,人与历史,人与人,人与自我之间的冲突。《朗萨雯波》从一开始剧情中就蕴含着矛盾冲突。美丽、善良的朗萨在庙会上被当地的山官扎钦巴看中,逼迫做他的儿媳。朗萨和她的父母痛苦不堪,但迫于山官的势力虽心里委屈,只能勉强进门。婚姻本来应该给人以幸福感,但朗萨的婚姻处于被迫,她在婚姻上的矛盾成为剧作的一条主要线索,引导出下一段剧情的激烈冲突。嫁入扎钦巴家后,朗萨试图用她的真诚、善良、勤劳感动他们,但得到的是更多的不幸。扎钦巴的专横冷酷,步步紧逼;朗萨的温顺软弱,退无后路,人物的性格在这一冲突中都得以鲜明显现,也为演剧渲染上了浓厚的悲剧气氛。朗萨被逼致死,使人物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极点,而戏剧的悲剧性也达到了高潮。可以说《朗萨雯波》自始至终都充满着激烈的矛盾冲突。


(二)悲剧的矛盾冲突归根结底是价值的冲突

  这里所说的价值包括物质的价值、精神的价值、人的价值。这三方面的核心问题还是人的问题,人的价值是一切价值的最高的统一体,其最基本的内涵是真善美,这是价值的正面,假恶丑是它的反面。《朗萨雯波》中朗萨与扎钦巴一家的矛盾冲突正是一种价值的冲突。朗萨善良、勤苦、笃信佛教,在藏族人的心中,她是善的化生,扎钦巴是凶狠、邪恶的封建主的代表,他们之间的冲突正是善与恶的冲突,朗萨的死亡,毁灭了人们心目中最美的事物,这也是一种价值的毁灭,因此这是该剧最具悲剧美的地方。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传统藏戏具备了悲剧的基本因素,但看一个作品是否是悲剧最重要的是看它的结局是否体现了悲剧精神。

(三)结局是否体现了悲剧精神
  英国美学家斯马特说:“如果苦难落在一个生性懦弱的人的头上,他逆来顺受的接受苦难,那就不是真正的悲剧。只有当他表现出坚毅和斗争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悲剧。”[3]朱光潜在他的《悲剧心理学》中也指出,“对悲剧说来紧要的不仅是巨大的痛苦,而且是对待痛苦的方式。没有对灾难的反抗,也就没有悲剧。引起我们快感的不是灾难,而是反抗。”[4]这里说的反抗,指的就是悲剧精神。悲剧的崇高和壮美就在于处在悲剧冲突中的悲剧人物以不屈不挠的反抗和斗争所显示出的生命力量和不朽精神,即悲剧精神。简言之,悲剧精神就是价值矛盾中主体的反抗精神、进取精神和牺牲精神。它是悲剧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前提。《朗萨雯波》中朗萨死后,灵魂来到地府,阎王见她一生并无大罪过,阳寿未尽,又令她重返阳间。死而复生的朗萨顿感人生苦短,一切美好不过过眼烟云。于是看破红尘,决心斩断尘缘,皈依佛门。剧终,朗萨跟随释迦降村大喇嘛虔心礼佛,最终获得正果,飞身上天显菩萨真身。《朗萨雯波》中的悲剧主体——朗萨面对自己不幸的现实,并没有选择反抗,而是借助外力——宗教的力量来化解她与扎钦巴一家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使剧作自然的以大团圆结局。
  因此尽管《朗萨雯波》中也表现了价值的冲突,但矛盾主体缺乏反抗精神,进取精神,大团圆的结局更是将“毁灭”变成了“圆满”,使一开始矛盾的两端趋于和解,使冲突迅速消除,从根本上消解了该剧的悲剧性。大团圆的结局是八大藏戏共有的特点,这一思维定势源自佛教的“因果报应”,暗藏着人们对冥冥之中支配着人的命运的无边佛法的虔诚和敬畏。在藏民族的传统意识中,并非否认矛盾的存在,只是认为境由心造,这个心就是佛心。不管多么大的矛盾冲突,只要一心向佛,就能依靠佛教这个外力化解矛盾,求得和谐。
  悲剧精神与宿命观念、悲观主义是截然对立的,因此作为有着浓厚宗教色彩的藏戏当然不可能有彻底的悲剧精神。那么是不是藏民族就不具有顽强反抗的精神吗?当然不是。远古时期雪域高原自然环境如此恶劣,我们的先民能在这里开辟出一片生命的绿洲,凭的就是顽强的抗争精神。但是,从历史发展看,我们民族的悲剧作品和现实行为中所表现出的悲剧精神又确实呈现出一种由强烈走向淡化、弱化的趋势。这又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个民族悲剧精神的弱化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下面,我将通过对西藏传统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宗教意识对民族意识所给予的正或负的影响的分析,进而来剖析藏民族悲剧观念的特点。“民族意识又称民族精神或民族性格,…它是一个民族基本的生活态度和审视外界的自觉的习惯的观念”[5]它决定一个民族的悲剧观念的形态。


(一)生产方式的改变对藏民族传统意识的影响

  被称为世界第三极的青藏高原在远古时期地理环境十分险恶,藏族的先民为游牧民族,为了获得水草丰美的草场,人们需要不断的对严峻的生存环境进行开拓,部落与部落、人与兽之间的战争也十分频繁。在这个过程中,民族精神也就逐渐形成并表现为创造性、冒险性、开拓性为主的态势。应当看到,自然环境的挑战越强,对民族意识的刺激就越大,促使民族奋进的欲望就越强烈。该民族就越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因此,在西藏,流传至今反映远古部落征战内容的英雄史诗《格萨尔》就充溢着浓烈的悲剧精神,它是远古时期藏民族意识的集中体现。松赞干布时期,西藏有了第一块开垦出的农田,之后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逐渐多起来,人们在一个地方固定下来,以往靠游牧为生的一部分人逐渐成为农业人口。
  从事农业生产,使人们被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并永久性地重复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规律性的生活。农业生产对自然的依赖很大,人们必须严格地遵守自然、季节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这就养成了顺应性、适应性的民族心理。由于自然环境挑战的严峻性大大减弱,民族原有的进取心、斗争性也就相应降低。保持游牧的生活方式的人,也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善,开拓与冒险的意识逐渐在减弱。同时,农业生产又是一种经验性的生产,墨守陈规的成分多于创造性,削弱了民族的冒险性和进取心,培养了藏民族渴求安宁与和谐的审美心理和审美趣味。

(二)佛教伦理道德对藏民族传统意识的影响
  “伦理是民族历史地形成的全民族人际关系和行为的准则、规范。它根植于民族每一个体的心理和意识中,它以习俗的方式表现,是民族内部凝聚力中最强有力的纽带。伦理是不成文的法律,既有规范性又有强制性。”[6]也就是说,伦理是不以任何个人的意愿为转移,谁违反伦理就要遭到社会舆论的指责。“伦理是民族意识中的主要构成因素”,[7]它直接影响着一个民族悲剧精神的构建。
  吐蕃奴隶社会时期是藏族伦理道德思想正式形成的时期,敦煌古藏文文书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载“,做人之道为公正、孝敬、和蔼、温顺、怜悯、不怒、报恩、知羞、谨慎而勤奋”。[8]可见,吐蕃王朝时期和睦、忠诚、孝敬等伦理观念是维系奴隶制统治秩序的重要行为规范。佛教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它传入西藏后就对西藏固有的伦理道德观进行渗透并加以改造,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15世纪以后完全形成了具有西藏文化、地域特色的佛教伦理思想,占据西藏伦理道德的主导支配地位,而其他道德包括世俗道德依附于佛教伦理道德而存在。”[9]佛教思想中的慈悲行善、因果报应、生死轮回、生命皆苦、四大皆空等思想左右着藏民族的民族心理,在西藏固有的伦理观念中又加入了虔诚、施舍、忍让、节制等内容,形成西藏社会特有的伦理观念。在这种严格而繁缛的伦理规范的约束下,人的独立人格的意志受到限制,个体只能服从、恪守社会的伦理秩序。人们将和谐平稳,与人为善,以善抗恶作为一种审美追求,体现在艺术作品中则侧重于对闲适、圆润、超脱、觉悟主题的表现和赞颂。可见,以佛教为轴心的西藏传统伦理观念拒绝一切可能萌发的自觉抗争意识,它与悲剧精神是完全对立的。


(三)“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对藏民族传统意识的影响

  吐蕃时期,松赞干布为了巩固王室的政权引入了佛教,弘法大师莲花生将西藏原始宗教中的部分仪轨纳入佛教教义从而创建了藏传佛教。藏传佛教深受广大藏族民众的信仰和崇拜,故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因此历代的统治者都对此加以利用,不仅是一般的扶持甚至给自己披上藏传佛教僧人的外衣。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后,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政教合一”的政体以宗教的名义赋予封建君主以特权,并将封建主(宗教首领往往也是封建主)的权利逐渐固定化、神圣化、权威化。这种专制政体只允许封建主具有自由和主体意识,广大中下阶层的百姓只有被动的服从,恪守社会和国家的各种规范。残暴与专制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旧西藏农奴是封建主的私有财产,封建主可以任意的买卖农奴、残害农奴,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在广大民众的眼中,封建主既是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君主,又是精神生活中法力无边的活佛,都是无法抗拒,也不能抗拒的。生活在这一社会环境中的人就被逐渐地驯化,成为顺从性的人民。旧西藏高压和残暴统治制约了民族的自由意识和斗争意识的发生和发展,悲剧精神难以张扬,所以在藏族的传统意识中常常会敬官、畏官。因此,每当人们遭受冤屈与迫害却无力解决时,就寄希望与宗教,或仰仗外力来解救自己。


  藏民族在悲剧观念上的特殊性在西藏的艺术创作中,尤其在戏剧创作中得到了充分的显示,使藏戏剧作具有了特殊的美学特征。藏戏中的悲剧主人公是本民族社会伦理中“善”的化生,他(她)们往往处于弱势,在与“恶”的对立、抗争过程中,常常采取退让做法,以约束自我来缓和矛盾;他(她)们在悲剧的过程中作为冲突的被动承受者,极容易引起人们的怜悯和同情;藏戏悲剧主人公自身无力解决困境时以乞求或借助外力(神力)来化解冲突,使原本冲突激烈的矛盾双方走向大团圆。这种悲剧观念消解了传统藏戏的悲剧性,使事实上的悲剧演变为悲中带喜、先悲后喜的大团圆。
  与古希腊悲剧的激烈、惊心动魄,强烈地震撼观众有所不同,藏戏对观众产生的刺激属于弱刺激。藏民族的悲剧观念决定了藏戏的美学特征表现为:融合感伤、哀怨、缠绵与圆润、舒缓、祥和为一体的特殊形态。
  藏民族传统的悲剧观念培养了并决定了藏民族特有的审美心理、审美情趣。这些特点作为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一个构成因素深深浸透、沉淀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中,因此作家以这样的美学原则创作,观众以同样的审美意识加以欣赏。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创作与欣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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