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记者在马尔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尔康人社局)了解到,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从源头“堵漏”,避免拖欠工资和恶意讨薪的现象发生,马尔康人社局印发了《马尔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马尔康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从而促进马尔康和谐劳动关系、推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否则最高处罚2万元
《通知》要求,马尔康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劳动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 企业将列入诚信档案和黑名单
《通知》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一户两牌三表”,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员,建立动态反映施工企业所有劳动者实际情况的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管理情况台帐,随时备查。同时,各施工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分包班组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等纳入管理范畴,不得“以包代管”总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建设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将会不定期对建设施工地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用工的企业予以责令整改、处罚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等手段惩戒企业。
不落实工资支付制度 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通知》还要求总承包企业结合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工程款与民工工资分离,建立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底前,将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包工头或班组长分发等。如总包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