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村聚居点自管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理顺了新村聚居点内复杂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之间关系……2017年7月20日正式实施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被业界誉为“为全国健全乡村治理和管理的法治体系提供了新村管理立法的样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来确保其顺利施行。”曾连任三届的省人大代表翟峰对该条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条例的制定,彰显了西部欠发达地区“灾后重建”新村管理地方立法的特色,凸显了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内地方创制性立法里程碑意义,折射了法治四川进程的变迁。
在翟峰看来,条例不仅做到了与有关上位法、同位法相衔接,而且做到了在理清新村聚居点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新村聚居点关系的基础上,着重从物业层面规制了对新村聚居点的管理。着眼于对新村规划与建设、特别是对灾区新村规划与建设的准确规制,制度设计科学,可操作性强。《条例》不仅对新村聚居点作了诸如“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具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具体界定,还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的管理范围。
“4·20”芦山强烈地震后,虽然雅安市通过232个新村聚居点的建设,使灾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但新村聚居点内的产权关系除包括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关系之外,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依法厘清、界定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等复杂的产权关系。而要依法厘清这些复杂的产权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直接或完全适用。其中,对于比较独特的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模式、其与所在村的关系、其点内的公共设施运行及维护、其村规民约的制定,以及其重大事项的决策等问题,亟待通过新村聚居点管理的立法来重新进行界定、规范和解决。
“因此,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和批准施行,其意义不仅在依法巩固灾后重建新村建设和管理的成果暨依法推动对新村聚居点有效管理方面,也是对依法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翟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