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18县(市)都是深度贫困县,规范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显得尤为迫切。5月7日,记者从甘孜州委办公室了解到,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川省脱贫攻坚工作约谈、谈话诫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该办和甘孜州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甘孜州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为甘孜州脱贫攻坚套上“紧箍咒”。
《问责暂行办法》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列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共5类32种问责情形。例如,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对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措施不力、成效较差,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脱贫攻坚工作纪律执行不严、作风不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问责。
适用于承担脱贫攻坚责任的包括县(市)、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和州、县(市)相关单位(含督导单位)及其全体人员,以及“五个一”“三个一”帮扶力量。
按照单位和个人两种主体,《问责暂行办法》分别列出不同问责方式。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对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问责方式既可单独或合并使用,也可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同时进行。
《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单位,将按照问责处理结果轻重,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值或“一票否决”,严格兑现惩处。对受到问责的个人,其问责处理结果将作为取消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被召回的驻村干部还要责令其退还驻村所有补助。(徐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