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0日讯(记者 戴璐岭 摄影报道)5月20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那么,《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在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重大政策调整?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影响?
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省社保局副局长杨毅英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稳定缴费方式等降费减负政策措施。
其中,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6%。“这意味着缴费基数总额相同的情况下,调整后,单位缴费额将较大幅度减少。”杨毅英表示。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杨毅英举例,以201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两者相差15747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9.6%。按缴费比例16%,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将比以小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少2519元,低19.6%。
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省社保局副局长杨毅英表示,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下降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4个百分点,降幅达20%;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效果可期。“特别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系长期性、制度性安排,与之前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相比力度明显加大。这将极大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那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社保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杨毅英表示,从我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
“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杨毅英表示,《实施办法》专门强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说,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平均工资),仍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保障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国家要求采取多项措施来提高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如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目前四川省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