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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26

国家安全法拟改为反间谍法 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

      1993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法,21年来首次进入修法程序。根据今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议案,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现行国家安全法将被修订为反间谍法。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对这部法律的修订做出了说明。他说,修订的总体考虑有三点: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国家安全法。根据总则,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修法重点:明确公安、保密等机关的协作配合
      据介绍,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此次修法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反间谍工作多年经验和原则,草案中还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修法重点:部分强制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在旧法中,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是由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2012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上述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停止实施了上述措施。
      而此次修法中,为了确保反间谍工作顺利开展,草案在四项条文中重新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可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物品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措施。
      修法重点:规定境外组织实施各种间谍行为均将被追究
      本次修法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现行条文在文字和细节上的微调,但草案第五条对原法的改动相对较大。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该条将原文列举的五种具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删去,而采用间谍行为的笼统定义。据耿惠昌介绍,这一修改是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

      此外,草案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1993年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表述不一致的部分,也作了相应的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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