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救灾资金分类规范。明确救灾资金包括因灾的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对照三类资金要求各县认真自查,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二是审核审批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救助对象为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要求,采取“灾民申请、登记造册、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认真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建立台账。
三是救灾资金发放规范。救灾资金除草地县和边远地区外,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以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在乡镇、村一级做到发放程序和名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州、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并形成督促检查工作常态化。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对不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而影响灾区群众生活安排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救灾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予以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