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县草原监理部门对这30余宗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活动,并在30日内清除建筑物,恢复草原原貌,或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同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等相关资料30多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