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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1-14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部分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更好的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8号)和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于11月12日起做出部分调整。

  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可以贷款。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正常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是首套房贷款结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可执行首套房政策。对于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是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20%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是阿坝州籍职工回阿坝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阿坝州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回阿坝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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