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全面放开本县籍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条件。对本县现有户籍农业人口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⑵放宽非本县籍人员投靠入户条件。在县城、小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租赁房屋三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及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⑶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