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藏区诞生的第一部省级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位于青藏高原的青海省,是我国藏族群众聚居的五个省级行政区之一。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河流和湖泊均发源或位于青海省,青海省也是我国高原草地、林地、湿地的重要分布区,其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长期以来,生态立省一直是青海发展的基本思路。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建军介绍,为了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情况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通过半年多的调研论证,在广泛听取群众民意和专家专业意见基础上,反复调整、修改,最终形成《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并经审议通过。
据了解,《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共分七章,分别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今年3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