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8年4月实施的甘孜州现行的《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使用条例》的大多数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保障和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甘孜州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使用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重新制定《条例》。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藏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对甘孜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甘孜州的实际。
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原《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只涉及到“使用”,没有全面反映甘孜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方面面。为此,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藏族语言文字要求,将《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使用条例》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语言文字条例》,这样既涉及到了藏语言文字的“使用”,也包含了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管理和发展”等,其涵盖的内容更加宽泛准确。
为了保障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条例》第五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
甘孜州通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为了不断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发展,《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州通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
藏文社会用字应符合五大规范标准
针对甘孜州藏族语言文字的社会用字混乱无序和无规范标准等问题,在借鉴了其他兄弟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藏语言文字具体的规范标准:(一)藏文、国家通用文字的社会用字翻译应当准确;(二)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文时,应当使用藏文正楷印刷体,名人藏文题词除外;(三)藏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易于辨认;(四)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五)藏文、国家通用文字书写应当按下列规则排列:横写的,藏文在上,国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国家通用文字在后;竖写的,藏文在左,国家通用文字在右;环形排列的,从左向右,藏文在外环、国家通用文字在内环,或者藏文在上半环、国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环;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挂在左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藏文牌匾挂在上边,国家通用文字牌匾挂在下边;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其他的顺序排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州、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同时,由于社会用字和新词术语缺乏统一的翻译标准,出现了编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编译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社会用字及新词术语的翻译标准,并负责审核和批准。
加强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藏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职能,针对目前甘孜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的实际,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及办公室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事、编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培养藏族语言文字科研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
促进藏语言文字的管理和发展
原《条例》实施17年的实践证明,缺乏与《条例》规范的行为相配套的法律责任规定,就难以保障条例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也难以保障和监督相关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兄弟民族自治州在制定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的经验和做法,《条例》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共四条。应当指出的是,处罚或者处分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本《条例》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有效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