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于近日印发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要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同时,还将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意见》提出,四川将通过清理规范缴存、使用政策,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身份限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形成依法缴存、有效使用的政策体系,为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群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四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大学生村官、劳务派遣人员等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意见》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既要立足当前,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又要着眼长远,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在信息公开方面,四川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监督制衡。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和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细化规定 需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
《意见》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非公有制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同时,同一设区城市原则上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低的设区城市,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缴存审核制度,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置合规缴存条件,消除违规缴存。
同时,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意见》还要求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
四川将建立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