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川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17-04-13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对应清理,我省实际涉及应取消33项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要求,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调整事项的承接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延伸】

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主要有哪些

行政许可事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教育厅要加强省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使用教育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按合同法办理;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事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2017年1月5日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公章刻制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公安部的规定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行政许可事项: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诚信档案和信用平台,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