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再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标准 立三档刑罚最高死刑

刑法不再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标准 立三档刑罚最高死刑

发布时间:2014-10-28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删去对贪污犯罪的数额规定 设立三档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其中包括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是以规定具体数额的方式区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的,如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会议上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数额规定过死,又难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修正案(九)草案拟删去具体数额规定,只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最严重的情形保留适用死刑。

       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看,或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而对犯上述罪但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增加财产刑 提高免除处罚的门槛

       此外,修正案(九)草案还分别以五条规定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确保犯罪分子无法获取经济利益。其中的第四十一条,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草案第四十条增加规定了一项犯罪,内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行贿,利用其影响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