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再“瘦身” 天府新区执行省级项目核准权限

政府职能再“瘦身” 天府新区执行省级项目核准权限

发布时间:2015-05-08

制图 杨仕成


  解读: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审核减少不意味着调控放松

  省政府发布2015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省政府核准投资的“权力清单”啥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何?

  日前,省政府正式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括核准事项12大类43小类,与2014年的版本相比,本次修订后核准范围进一步缩小,共计减少11个小类,减少20.37%。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府简政放权又向前迈出一步。

  看点

  能源成为核准“第一大户”

  信息、高新技术等竞争领域核准项目少

  《目录》共包括核准事项12大类43小类。12大类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43小类包括:国家层面核准的项目5小类,占11.63%;国家和地方按权限分级核准的项目22小类,占51.16%;我省具有全部核准权限的项目16小类,占37.21%。

  包含小类较多的“大户”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原材料、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方面。比如,能源类就有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风电站、热电站、核电站等15个小类,成为当之无愧的核准“大户”。多个竞争类领域,包括轻工、机械、高新技术和信息等产业领域核准项目少。轻工类只剩下烟草项目,高新技术类只有民用航空航天需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这有利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变化

  政府职能再次“瘦身”核准项目数比去年减少两成

  此次出台的新版核准目录,相较于去年的版本,变化在哪里?

  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首先,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与去年核准目录比较,我省今年核准目录共计减少11个小类,减少20.37%,其中:国家统一减少10个小类,包括原油、天然气、钢铁、有色(金属)、化肥、水泥、船舶、城市供水、印钞造币钞票纸、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的)等;我省合并1个小类,即生物质发电项目,将视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火电站和热电站。

  其次,核准权限进一步下移。本次修订,国家共计下放我省具体核准事项20项(不含国家下放中不涉及我省的事项),其中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核准的事项12项,省级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的事项8项。本次修订中,省级下放市(州)、县(市、区)核准的事项7项,转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事项1项。通过去年和今年的两次修订,需报省级及以上核准的事项减少60%以上,企业、基层投资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外,修订将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明确为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或县(市、区)核准,不再由市(州)人民政府再次划分市级和县级的核准范围,核准权限下放一步到位。新核准目录明确,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执行省级项目核准权限,这也将促进四川天府新区、绵阳科技城加快建设。

  解读

  钢铁等过剩产能不再列入目录未审核或备案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业项目,虽然不再列入核准目录,但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或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虽不在核准目录中,但国家或我省有专门规定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下放市(州)、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特别是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核准。

  此次还特别提到了监管的作用。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省级核准的项目,还是下放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均应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围绕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大重点环节,切实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部分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点击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600亩以下,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