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建重大行政决策倒查机制 对责任人终身追责

四川拟建重大行政决策倒查机制 对责任人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16-01-04

   我省拟建重大行政决策倒查机制

  未遵循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的,对责任人终身追责

  2015年12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已在该办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若对草案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草案代拟稿,我省拟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倒查机制,对未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对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以解决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规定缺乏、标准不一等问题。

  草案代拟稿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需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决策行为,要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草案代拟稿列举了19种情形,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对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或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等情形也将追责。

  草案代拟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并实行倒查机制。当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监督机关、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时,都应启动调查程序。

  草案代拟稿确立了终身追究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但以下情况可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者对违法违规决策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经查证属实的;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或者上级机关改变或者撤销本级行政机关的决定从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因改革试点需要,经法定程序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备案,造成决策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