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意见 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限制

四川出台意见 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限制

发布时间:2016-08-10

 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限制

我省出台意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

意见指出,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